《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并重
时间:2025-07-28
作者:尤春野
“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原则并重。《办法》的核心原则是推动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办法》的核心原则延续2018年《资管新规》对适当性管理和金融机构进行投资者教育的要求,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严格规定适当性强匹配,明令禁止不恰当的销售行为,明确对于脆弱的客户群体需要额外注意,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的营销模式转型,从简单的卷产品收益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匹配转型。监管法规严格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业务,从程序上保障投资者有足够的信息做出真实的投资决策。同时要求投资者履行投资者的责任,选择与自己风险偏好匹配的产品。 对银行理财行业的影响。适当性强匹配的原则会导致银行理财行业在信息系统和人力资源层面的合规成本支出上升。同时,客户数据质量的提升为银行理财行业产品设计能力的提升打下基础。“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并重,有利于厘清理财产品买卖双方的权责,解放理财销售机构和发行机构的束缚,增加中高风险理财产品占比,加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中权益类投资占比。 风险提示:1、A股市场下半年的表现对于理财资金入市的速度有影响; 2、更严格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可能会影响中高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的占比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