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ABS挂牌新规简析之ABS交易结构与现金流测算
时间:2023-03-29
作者:官雪,高鑫磊
一、破产隔离 “真实出售、破产隔离”是ABS产品的基础,对破产隔离效果的核查尤为重要。 《指引2号》强化了ABS“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基本原则,在对大类资产的一般要求中对风险隔离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强调了破产隔离的实际效果。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的基石,只有当资产池实现了真实出售和破产风险隔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才能不依赖于原始权益人的主体信用,否则,达不到隔离效果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实际风险仍将高度依赖于主体信用。对债权类ABS产品和部分类REITs产品而言,在实现了破产隔离的基础上,证券的信用等级可以脱离对原始权益人主体信用的依赖,转而依据基础资产的信用和交易结构设计得到相应的评级结果。因此,破产隔离是分析的起点,也是判断ABS风险的前提。 2.3.6专项计划应当设置相关措施确保转让给专项计划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风险隔离,上述主体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分析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效果,包括基础资产转让、基础资产交割、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和违约处置等方面,说明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并对其是否可以实现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发表明确法律意见。